昆明市江西新建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昆明市江西新建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全市省性、非盈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由江西省新建籍為主體在滇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等單位自愿加入組成。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團結在昆在滇新建籍乃至江西籍商企人士,充分發揮江西新建籍在昆企業經營的特點、特色和優勢,努力做大做強,共同 為昆明、新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昆明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昆明市。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昆明市西山區日前新路東盟市場1棟12號三樓。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以及國家和云南省的法規和政策;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二)為新建籍在昆明的企業做好政策咨詢、信息交流、依法維權等各項服務。
(三)組織引導會員企業關心、支持、參與昆明、新建兩地經濟建設,為昆明、新建兩地經濟繁榮、社會發展作貢獻。
(四)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開展調研、分析、市場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工作,為會員企業提供項目信息和各種商機。
(五)開展會員企業情況互通、信息交流、情感交流、業務培訓和多種聯誼活動,不斷增進感情和友誼,不斷增強互信和共識。
(六)積極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和幫助會員企業做好招商引資和建設項目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
(七)鼓勵會員自覺投身公益事業和光彩福利事業,參與扶貧濟困活動。
(八)大力宣傳商會和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及時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弘揚正氣,鼓舞斗志,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先進。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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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昆在滇的新建籍或江西籍非公企業和人士,并熱心商會建設,支持商會工作;
(五)持有云南省或省內各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六)連續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晉升會員層級)申請表;
(三)提交準確有效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擬作為副會長以上層級的會員單位,先經商會會員發展部和監事會審核,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再報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五)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六)按所申請的會員層級類型繳納相應的會費(年費)。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獲得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享有在會刊上宣傳本會員企業和發表、刊登文稿等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建設和發展獻言建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書面或通訊方式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有1/4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理事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書面或通訊方式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換屆時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首屆會長為本會終身名譽會長。本商會發起人為本會終身會員。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從事主要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3年以上主要業務領域內經歷,熟悉情況,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組織研究討論決定商會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秘書長提議需決定的機構設置及人員任免。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福利待遇,商會根據本會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